关于印发《东北电力大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东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北电力大学
2016年11月3日
东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东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作价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因技术改造或加工改制而扩充其功能,而增加其原值时,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增加其原值。
2.原有财产不配套,后购置原缺附件或增加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3.原有的财产因毁、损、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相应减少其原值。
4.修理、修缮和经常性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的无形资产管理体制。实行“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二级管理体制。资产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与计财处及学校二级单位核对帐目,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6.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等。
第九条各院(系)、处(室)是学校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条各院(系)、处(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承担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二条新购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须有单位负责人、采购人员、领用人签字)到资产处办理入帐验收手续,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入固定资产账;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凭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资产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帐。
第十三条学校基建完工项目必需凭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工程决算副本等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十四条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资产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五条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须凭借入库单入固定资产账,完成资产的调增。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人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资产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东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它类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执行。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资产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单位处置。
第十九条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资产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固定资产报废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1.使用期满或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配者;
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者接近于新购进价值者;
6.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报废资产的鉴定:
1.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自行组织技术鉴定,然后提出申请,填写报废申请单,由资产处组织进行鉴定、盘点后,进行回收入库。
2.资产处对申请报废的资产定期进行整理,汇总报表,经主管校长和校长同意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行报废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资产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帐,按固定资产的六大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每一类按固定资产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四个项目。各院(系)、处(室)要建立二级固定资产管理明细帐,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处与各院(系)、处(室)单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凡经资产处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五条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六条全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妥善维修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二十八条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资产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报学校领导批准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资产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对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者,按资产损坏程度及责任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处分或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