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
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东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北电力大学
2016年11月3日
东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
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批准。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时,首先报教务处教学实验管理科,经教务处同意后报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仪器设备报废原则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二)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
(三)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
(四)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配者;
(五)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六)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七)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填报“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财务处、资产处各一份(若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鉴定表”一式四份,由填报单位、财务处、教务处、资产处各一份)。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要经由有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资产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废物资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意见,经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和资产处审核后,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消帐手续和回收。若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所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对已报损、报废的物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单位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资产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第五条资产处有专人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回收的物资要有专门库房存放,不得置露于室外。库房有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报废仪器设备拆散或私拿。
第六条对报损、报废物资的处理,由资产处负责,对其有修复价值或有利用价值的仪器元件要进行修复和充分利用,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实验室因教学需要部分元器件或仪器,须经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库房领取,并须在资产处填写报废设备留用登记表。校内教学需利用的报废仪器一律不收费。
第七条报损、报废物资统一由资产处管理。用学校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报损、报费处理的残值收入扣除拆迁清理费后,余款上交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属于自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从其残值收入中扣除拆迁清理费后,余款原则上返回原单位用于购置仪器设备。
第八条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含待报废、积压物资)均是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和处理。违者,将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