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除了交通部门已经出台的关于危险货物包装、运输的一套法规以外,还没有专门对于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只是在国家大法和管理规定层面给出了宏观的发展方向及基本框架。但危险货物和危险废物的定义本身就有差别,况且这些规定只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环节的污染控制没有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等活动只能依据交通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已有要求参照执行。具体操作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难免会出现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情况不符的现象。《规划》颁布以后,我国
危险废物和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陆续建设,特别是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厂服务范围通常是一个省,收集、运输、中转暂存将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另外,我国已经签署的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也有严格的要求。例如,1989年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旨在控制和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其中对废
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贮存、铅的回收、环境控制、安全和防护都作了相应的要求。2001年签署的《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
斯德哥尔摩公约”)以淘汰和消减公约所列出的各种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目的,所列出的首批污染物都属于
危险废物。相关缔约国和我国公约履行办公室制定了总体规划,对于
多氯联苯等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将执行特殊要求。因此,承担公约所赋予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是未来中国在该领域工作方面的必然选择。
为了规范收集、运输、中转暂存的行为,减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与运输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和将产生的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影响,推进中国履约进程,我们针对危险废物这种特殊的废物类型,结合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外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方面的最新发展动向,编制完成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以便为指导我国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行为提供管理和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