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七条本名录自 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 6月 1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