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北电力大学
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东北电力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东北电力大学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东北电力大学
2023年06月06日
东北电力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学校采购工作透明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工作,是指经归口管理部门审议后的采购申请到合同签订之间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效益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凡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纳入学校事业经费管理的科研经费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组长为分管资产处的校领导,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计划财务处、资产处、图书馆、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资产处是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吉林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审核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方案,履行招标项目会签单;
(三)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招投标形式的招标项目进行审批;
(四)指导组织实施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五)对采购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存在争议、质疑事项的评标结果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六)处理采购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需要表决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三分之二到会方可表决,且同意票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通过。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吉林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明确资金来源,审核项目相关资料,按照已经核准的项目采购工作方案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确定采购形式;
(三)对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拟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投标报名,发放采购文件;
(四)组建校内采购评审组;
(五)按照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公示中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或协助签订采购合同、进口货物代理协议,办理进口货物免税、报关等手续;
(七)负责招标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处理供应商对采购工作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九)完成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校内单位或正式在编人员,是采购活动的主体。其职责主要有:
(一)组织采购前的市场调查和总体论证;
(二)申报采购项目、落实项目资金、提出采购申请。单项采购计划资金审批执行学校《东北电力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
(三)拟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的功能要求与技术参数;
(四)委派人员参与采购过程;
(五)协助处理投诉与质疑。
第十一条 其他单位及职责:
(一)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采购活动所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负责受理违纪违法举报及处理;负责安排学校相关人员参与监督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二)审计处负责审核项目预算与控制价,负责审核采购环节内控流程;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采购预算、计划和采购统计工作;核定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收取投标保证金;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出具与采购相关的资金证明。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的采购按组织形式可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三种。
(一)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学校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发布的《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纳入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其文件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二)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未纳入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的行为。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5万元,科研经费采购材料、测试加工及外委经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10万元,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
非科研经费采购项目,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实施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根据采购项目类别提出采用校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建议,并履行学校相关审批手续。
科研经费采购项目,超过(含)对应科研经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实施采购,但依据采购紧急程度,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三)校内分散采购
校内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项目部门自行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科研经费采购项目,超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超过对应科研经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询价采购。
第十三条 上述限额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校整体经济实力和市场变化,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方式与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电子商城采购以及吉林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电子商城采购,是指纳入电子商城采购范围的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等通用类货物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不包括科研仪器设备)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以下简称电子商城)实施采购的行为。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通用类货物采购,可参照实行电子商城采购,即通过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直接采购或在线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校内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采购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专门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教学材料、药品;特殊办公设备和家具;学生床上用品、运动服、劳保用品;食堂主要原材料等,按规定文件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的经营性房产的承租招租,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规定履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如依照本办法规定须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但政府对采购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但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采购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均需履行学校内控流程,须落实经费来源、归口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学生宿舍用品等关系学生健康的采购项目,各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学期提出采购计划,采购完成货品经过质量验收检测后方可入库、分配。
第二十六条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资产处提交已履行审批手续的《东北电力大学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申请表》,完整、明确、科学、合规地书面说明拟采购项目的各项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标的、数量及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项目预算,采购对象的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如需采购进口产品需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表及专家论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采购需求中不得有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技术条款;不得表明特定的供货商或者产品,制定品牌或者原产地;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及纳税额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在吉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申报,根据报批后的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对校内集中采购项目,资产处根据采购招标项目金额大小、技术要求、市场行情,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采购方式意见,履行学校招标项目会签。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校内实施的主要程序有:
(一)采购意向公开,按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要求,政府采购项目需于采购活动开展前至少一个月向社会公开采购意向。项目单位需提交《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填报表》,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项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进行市场考察,明确采购标的技术及服务等要求、了解相关市场行情及供给等情况,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本着厉行节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制定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后,归口管理部门等须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三)按照财政批复的资金计划完备项目立项论证材料提交采购申请,填报《东北电力大学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申请表》。
(四)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采购项目资金类别(教学、科研、学科、公共服务体系等)分类进行初步审核和确认;提交审计处进行采购预算内部审核、反馈、调整;资产处接受调整后的采购计划后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五)采购代理机构拟定采购公告,资产处、项目单位共同审核采购文件等文书,组织项目踏勘、投标答疑等相关活动。
(六)采购公告和文件经资产处和项目单位审定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
(七)资产处建立学校业主代表和专家组,组成原则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派专家参与开标评标活动。
(八)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标纪要公示中标结果,接收投诉质疑并回复,发放中标通知书。
(九)资产处或项目单位拟定项目合同,履行学校经济合同会签程序,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校内集中采购流程与政府采购流程有所区别。但主要程序包括:
(一)项目单位完备项目立项论证材料和学校批准启动材料、落实预算经费、提交采购申请。
(二)资产处编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等文件)并提交审计处进行采购预算内部审核。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采购文件;答疑。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一般评标委员会人员由项目申请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评标过程由纪委办监察处派员全程监督。
(五)开标评标。开标评标以会议形式进行,包括唱标、投标文件澄清或讲标、评标、结果统计和提交书面报告等流程。开标时,由资产处负责人当众拆封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应提交评标报告和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六)定标。资产处与项目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违法违规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
(七)中标结果公示,资产处要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采购公告的相对应网站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无异议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项目单位与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清标、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项目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 采购程序的各环节具有连续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或者规避部分程序和环节。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负责集中采购档案材料的整理与保管工作,以采购项目为单位妥善保存各环节的原始材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遗失或者销毁。
档案材料主要包括采购申请表核准件及其附件、招标公告核准件及其网页截图、专家论证意见书、投标邀请书(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书、询价通知书)核准件、采购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答疑纪要、评标专家核准名单、投标文件、投标人签到表、评标专家签到表、评标报告、商谈纪要、中标公告核准件及其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核准件、质疑投诉材料及其调查处理的材料、合同文本、单一来源公示核准件及其网页截图、废标或流标情况公示核准件及其网页截图,其他文书往来的确认签字表和人员往来的签到表等。
第三十四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五条 合同文本格式应尽量采用政府采购合同范本或者学校统一格式合同范本,对于特殊约定的采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拟订合同,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相关通用条款。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三十六条 投标当事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政府
采购相关规定提出质疑。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转来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单位做出答复,并以书面
形式反馈,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作为招标组织单位负责招标项目的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工作,及时提交备案,如实反映投诉事宜,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按照纪检、监察相关程序对投诉事项提出意见。
第七章 纪律、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本规定以外的方式进行招标,或者拆标、拆项,以规避集中采购与公开招标。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依规进行的招标采购工作。评标小组成员及参与招标、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与招标、评标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参加评标会的所有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员信息应当保密;参加人员对评标过程中讨论和发表的各种意见应当保密。在采购工作中,每个工作环节均应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若发现泄密行为、违纪违法行为,影响评标工作或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文件或材料要求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必须签名并签署意见,印章无效,同时,需要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不同意见或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写明理由。如只签名未签署意见,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对不按采购结果、投标承诺及采购合同要求供货的供应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东北电力大学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作为本规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电力大学
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东电资产发〔2020〕7号同时废止。
东北电力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年06月06日印发 |
附件1
东北电力大学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东北电力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未纳入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的行为。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5万元,科研经费采购材料、测试加工及外委经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10万元,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
非科研经费采购项目,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实施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根据采购项目类别提出采用校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建议,并履行学校相关审批手续。
科研经费采购项目,超过(含)对应科研经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实施采购,但依据采购紧急程度,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第三条 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内职能部门承担学校集中采购流程相关工作:
(一)资产处工作职责:
1、接受采购申请,明确资金来源,审核项目相关资料,按照已经核准的项目采购工作方案,确定采购形式,履行招标项目会签。
2、拟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投标报名,发放采购文件。
3、组建校内采购评审组。
4、按照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公示中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5、签订或协助签订采购合同、进口货物代理协议,办理进口货物免税、报关等手续。
6、负责招标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7、负责提交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组织项目单位完成采购工作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二)审计处负责审核项目预算与控制价,负责审核采购环节内控流程。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计划,核定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四)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采购活动所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负责受理违纪违法举报及处理;负责安排学校相关人员参与监督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项目单位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校内单位或正式在编人员,是采购活动的主体。其职责主要有:
1、组织采购前的市场调查和总体论证。
2、申报采购项目、落实项目资金、提出采购申请。单项采购计划资金审批执行学校《东北电力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
3、拟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的功能要求与技术参数。
4、委派人员参与采购过程。
5、协助处理投诉与质疑 。
第五条 采购流程:
(一)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项目,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从其规定。
(二)校内集中采购
1、项目单位完备项目立项论证材料和学校批准启动材料、落实预算经费、提交采购申请。
2、资产处编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等文件)并提交审计处进行采购预算内部审核。评标办法按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3、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答疑。
4、组建评标委员会。一般评标委员会人员由项目申请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评标过程由监察审计处派员全程监督。
5、开标评标。开标评标以会议形式进行,包括唱标、投标文件澄清或讲标、评标、结果统计和提交书面报告等流程。开标时,由资产处负责人当众拆封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应提交评标报告和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6、定标。资产处与项目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违法违规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
7、中标结果公示,资产处要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采购公告的相对应网站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无异议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8、签订合同。项目单位与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清标、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项目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2、投标人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拦标价的;
5、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面响应的;
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7、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8、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未及时送达的。
(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或流标:
1、采用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全面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废标或流标后,采购人应当在网上公示有关情况,废标或流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如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七条 关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时间节点的规定:
1、采购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3日;
2、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4、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5、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是指因项目需求按常规采购程序无法满足时间进度要求的科研仪器设备,适用情形包括:
1、因项目经费拨付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科研经费执行周期过短,急需购置仪器设备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的。
2、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发生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调整,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急需购置仪器设备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的。
3、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出现意外情况,急需购置仪器设备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的。
4、因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购置仪器设备搭建平台以开展科研工作的。
5、因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而承担的科研项目,急需购置仪器设备以开展工作的。
6、其他科研急需采购的情形。
第九条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依法依规采购。
第十条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的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东北电力大学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附表1)。
(二)单台或批量采购同类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 20万元(含)以上的,不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求的,申请人需提供不少于3家满足科研需求的仪器设备品牌和型号。
第十一条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的认定和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对科研急需仪器设备的采购必要性进行申请。
(二)项目所在学院和科技产业处进行科研急需仪器设备的认定及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提交资产处启动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合同文本格式应尽量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合同范本或者学校统一格式合同范本,对于特殊约定的采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拟订合同,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相关通用条款。
第十三条 本细则作为《东北电力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附件,按照办法自发布之日同步施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表1
东北电力大学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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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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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名称 |
| 数量: |
预算金额 |
| 经费来源: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技术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需要紧急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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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急需理由和购置必要性(对当前科研工作的作用、使用迫切情况, 使用需求分析等) |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说明,询价厂家应不少于三家(仅限科研经费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仪器设备至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目前为50万元)的项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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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科技产业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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