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东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北电力大学
2020年4月20日
东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维护实验室和校园安全稳定,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物质(以下统称危险废物)。本办法中所称的产废单位是指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教学、科研)、科研项目等所隶属的学院(以下统称产废单位)。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安全存放、集中处置”的原则。各产废单位应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进行危险废物回收管理工作,减少危险废物排放,节约学校资金,减轻学校危险废物处置压力。具体要求:
(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使用。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处理各产废单位实验室由于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资产处统一划拨支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领导小组,对产废、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实行专人负责归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产废单位、教务处、科研处、资产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第六条 资产处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各产废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并会同保卫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划;
(二)负责组织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工作;
(三)负责与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接洽完善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备案手续;
(四)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五)会同保卫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教务处和科研处作为实验室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实验室内部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整理学校各实验室(项目)危险品需求的种类、数量,并制定采购计划,提交资产处进行采购;
(二)负责新采购的学校实验室(项目)用危险品验收入库和出库发放工作;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内部危险品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废单位对危险品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存储,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校各产废实验室(项目)待处置危险废物的登记造册,并制定待回收危险废物台帐;
(五)按照清单向资产处移交危险废物。
第八条 各产废单位是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职责为:
(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细则;
(三)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并制定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暂存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
第九条 各实验室须执行学校和所属单位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各实验室须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类人员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方面的培训、管理与监督,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二)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三)要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留存备查。
第十条 保卫处是危险废物处置安全检查单位,对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移、回收处理等各处置环节的落实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产废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教务处、科研处等监管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资产处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学校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学校与各产废单位之间、产废单位与各实验室之间、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之间,均须签订《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责任书》,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各产废单位、监管单位、处置单位、安全检查单位等均应按照该文件要求设置专岗和专责人员,在岗位和人员发生变更时须书面通知各方,并履行岗位交接手续,各单位将单位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以及变更情况报资产处备案。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第十三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原则,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十四条 各产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收集标准和细则。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物随意丢弃。
第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内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危险废物收集区,危险废物收集区上方张贴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收集区内应按废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导致废物泄露的隐患。
第十六条 不具相容性的危险废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合贮存。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情况列出废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第十七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的实验室应将废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包装必须按废物危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分类包装,包装物必须有标明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明显标示其中的废物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保持清晰可见,以符合环保部门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包装要求,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废物不予处置。
第十九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二十条 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数量,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旁明显处。
第二十二条 各产废单位须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所贮存的收集容器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暂存
第二十三条 各产废单位应将所属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集中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暂存室,并安排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暂存室应具备通风、防爆等设施设备,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露而造成危害。暂存室外部应醒目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室内张贴暂存室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暂存室专管人员应做好危险废物暂存台账,台账内容包含实验室名称、收集日期、危险废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相关负责人等信息,并履行严格的台账交接手续。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回收厂家处置,禁止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资质的厂家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产废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将本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信息汇总到教务处或科研处,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及数量等,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统计表》并填写完整,办理签字手续。教务处和科研处按照统计表汇总、建立各产废单位实验室待处置危险废物台账,在处置前定期向资产处提交台帐,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申报处置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负责按待处置危险废物台账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回收厂家共同确定处置方案,并定期联系,按照教务处和科研处提供的待处置危险品废物台帐向各产废单位收取实验室危险废物。各产废单位暂存室专管人员应及时向教务处和科研处通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情况,以便教务处及时制定回收台账,联系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回收厂家将按照资产处通知的指定日期收集实验室危险废物,资产处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移交工作。移交过程中应有各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室专管人员配合,对接收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处理;对查验不合格的移交物,不予接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产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私自处置。对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处理实验室废物而造成影响的单位,学校将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教育;引起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给予责任事故认定和处分;对于违反国家环保法和学校规定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人员伤亡事故的,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触犯法律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东北电力大学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统计表